今年7月,南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,撤销梁某容、黄健国之间买卖瓷器、青铜器的买卖合同;黄健国返还瓷器、青铜器给梁某容,并支付852500元给梁某容,李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作为反诉被告,梁某容应返还黄健国已支付货款中的10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。
最终,北京四中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20万元,其走私的物品予以没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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